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捐赠项目的管理,优化实施项目,提高实施效果,维护捐赠者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的重要作用,确保河南省河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河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项目工作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捐赠项目,是指由国内外捐赠者(单位或个人)向河南省河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货币捐赠或实物捐赠)所设立的奖教助学等项目。基金会应当按时制定年度公益项目计划,并报请理事会审议。
第三条 项目的开展要充分体现社会公益的目标,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条 基金会理事会是基金会项目管理的领导机构,基金会项目部是基金会项目管理的执行机构。
第五条 根据学校建设发展的需要和捐赠者的意愿,明确捐赠金额、方式、用途、时间、管理等内容,签订捐赠协议,设立捐赠项目。
第六条 根据捐赠项目性质,分为以下类型:
(一)基础设施类:建筑物、场馆、大门、道路、景观、绿化工程、标志性实物等项目;
(二)发展基金类:奖学金、助学金、教学基金、科研基金、学术交流基金、就业实习基金、校友基金等项目;
(三)科研合作类:科研项目合作,共建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及研究中心等项目;
(四)文化活动类:学生社团建设、校园文化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学术论坛活动等项目;
(五)学校大型活动专题类项目;
(六)庆典活动类:庆典大会、文艺晚会、学术交流活动、纪念礼品、活动用品、宣传广告等项目;
(七)实物捐赠类:图书资料、字画、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影像音响器材、办公设备或其他物品;
(八)根据捐赠者意愿,设立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项目的立项:项目立项应当充分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影响力、创新性、可持续性、社会效益等。
(一)项目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业务范围;
(二)项目应具备一定的影响力,具有形成一定知名度和品牌的潜质;
(三)项目应力争具备创新性,关注新的社会领域,提供新的社会服务;
(四)项目应力争具备一定的可持续性或具备可持续发展潜力,努力保障持续性的资金投入和受助方的持续性发展;
(五)项目社会效益显著,受益人群广、覆盖面大。
第八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其限定性捐赠协议中已明确具体项目方案的,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执行;没有约定具体项目方案的,应当合理制定项目方案,并征得捐赠方同意。
第九条 基金会自设项目,注重自身特点和特长,有所为有所不为,扬长避短,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提升项目效益。
第十条 特殊项目的立项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应当与品牌建设有机结合,加强顶层设计,所有项目都应当符合项目体系建设规划和品牌发展战略。
第十二条 积极实行项目品牌诚信公开承诺制度,推进品牌服务标准化,促进品牌服务常态化。组织开展“创品牌项目,树公益形象”活动,不断提升品牌质量和社会影响力。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在基金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基金会负责对学校接受社会捐赠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会项目部作为捐赠项目的管理与统筹机构,根据捐赠协议或相关章程(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捐赠项目的执行进行有效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一)按照捐赠项目性质单独立项,并对捐赠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前项目部要编写项目实施方案。重大项目实施方案须报理事会审议;
(二)项目须确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及全程联络项目相关单位,定期向项目部汇报执行和进展情况,如实编报项目工作总结和经费决算等;
(三)定期对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项目执行中协调捐赠者和具体实施部门的联络沟通,保障捐赠财物的使用效益;
(四)对于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捐赠用途或变更项目实施进程的,应按照“及时沟通、友好协商”的原则妥善处理;
(五)及时向理事会和捐赠者汇报捐赠款项的使用管理和捐赠项目的执行情况;
(六)捐赠者有权对捐赠款项的使用进行合理的征询、监督,基金会应如实回馈、积极配合;
(七)做好项目相关档案资料的汇总整理和保管工作。
第十五条 基金会重大公益项目计划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事先报备。
第十六条 基金会开展以下重大公益项目活动的,应当接受专项审计,在活动结束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专项审计报告,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社会公布。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重大公益项目:
1.当年该项目的捐赠收入占基金会当年捐赠总收入的1/5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2.当年该项目的支出占基金会当年总支出的1/5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3.持续时间超过3年的。
(二)登记管理机关要求进行专项审计的其他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规不一致的,按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