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第一条 河南省河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部负责基金会的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各项规定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财经政策法规,对基金会经济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为重大项目财务开支提供财务信息,组织基金会年度预算和决算,负责控制、监督基金会财务预算的执行,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二条 根据基金会财务工作的实际情况,财务部会计工作岗位分为出纳及税务、核算及稽核岗位,出纳不得兼任稽核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第三条 出纳及税务岗位职责:
(一)熟悉资金结算管理制度、银行结算制度、现金管理制度及结算业务手续,熟练使用资金管理软件;
(二)负责根据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办理资金结算工作;
(三)负责库存现金上缴、信用卡资金划转、外汇资金的结算,定期打印银行业务回单和银行存款对账单;
(四)负责银行账户的开户、销户等账户管理事项;
(五)负责各种结算票据(有价证券)的办理、登记、保管;
(六)协助对账工作人员做好银行未达账项的清理工作;
(七)及时掌握各银行存款账户的余额,定期向财务负责人汇报,确保资金安全;
(八)负责每月个人所得税按时申报,季度增值税、季度及年度企业所得税按时申报;
(九)完成财务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核算及稽核岗位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基金会的各项财经政策、法规、制度,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热情服务;
(二)掌握有关会计科目的核算范围和核算标准,明确科目之间的对应关系,正确使用会计科目;
(三)熟悉项目资金的审批流程和支出范围,明确项目与科目之间的对应关系,正确使用会计科目;
(四)认真审核报销的各种原始凭证,严格把关,不符合财务规定的不予报销;
(五)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时填制记账凭证,不得无故拖延积压,有特殊情况的,要向报账人员讲明原因或向财务负责人员汇报;
(六)编制错误的记账凭证,由原制单人员进行订正。订正的记账凭证,注明所更正的凭证编号及更正原因,并在被更正的记账凭证上面注明订正凭证的编号和日期;
(七)定期核对“现金日记账”,核对库存现金;定期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清理银行未达账项;认真做好凭证分册整理工及财务档案的保管工作;
(八)定期制作财务报表或财务报告;
(九)完成财务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支出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南省河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费用支出审批流程,保障投资理财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河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筹资费用支出和其他费用支出。基金会要严格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手续,认真审核支出内容,确保每一笔支出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所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日常办公经费支出不得超过年度总支出的10%。
第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须编制年度支出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五条 基金会的定向捐赠项目,严格依照捐赠人与基金会(或河南农业大学相关部门)签署的捐赠协议,按以下程序支出:
(一)项目执行单位根据捐赠项目进度提交报销单,注明用款金额、用途、使用范围等,单位经办人、验收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
(二)基金会初步审核该笔支出是否符合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及捐赠协议规定,如不符合,则退回项目执行单位,并说明原因,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如符合,则由基金会经办人负责验收签字;
(三)单笔支出金额在5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核签批,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的,理事长审批;单笔支出金额在100万以上的,由理事会研究同意后,理事长审批。
(四)基金会财务人员经确认无误后予以支付款项。
第六条 基金会非定向捐赠的项目支出必须用于与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相符的领域,支出程序参照定向捐赠项目支出审批程序。
第七条 除协议明确约定的奖助学金、奖教金外,其他项目在支出前需提交该项目使用预算,基金会审核通过后由使用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财务报销严格按预算执行。
第八条 管理费用是指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通讯费、差旅费、修理费、租赁费、折旧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审计费、外聘人员费用等,由理事长审批,并按以下程序报销:
(一)经办人将合法票据及报销单整齐有序地分类粘贴在粘贴纸上,并依据合法票据金额据实填写报销单;
(二)基金会各部门负责人验收签字;
(三)单笔支出金额在1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核签批;支出金额在1万元人民币以上,10万元(含)以下,理事长审批;单笔支出金额在10万以上的,由理事会研究同意后,理事长审批。
(四)基金会财务人员经确认无误后予以支付款项。
第九条 基金会外聘工作人员的经费支出,包括工资、奖金、福利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离退休工资与补助等,按照聘用合同执行。
第十条 筹资费用是指基金会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举办筹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筹集资金宣传资料费、交通费、租赁费、通讯费、接待费用等。筹资费用单笔支出金额在1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核签批;单笔支出金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含)以下的,由理事长审批;单笔支出金额在10万以上的,由理事会研究同意后,理事长审批。
第十一条 其他费用是指不包括在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范围内的费用。单笔支出金额在1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核签批;单笔支出金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含)以下的,由理事长审批;单笔支出金额在10万以上的,由理事会研究同意后,理事长审批。
第十二条 基金会秘书处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制定年度投资计划,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三条 基金会资金投资分为理财性投资和权益类投资。理财性投资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国债、货币基金及其他固定收益类或保本型金融产品;权益类投资主要包括股票型基金、混和型基金、股权投资(包括控股和非控股)等。
第十四条 基金会资金投资以理财性投资为主,权益类投资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不得从事期货投机和套保。
第十五条 年度投资计划内理财性投资由理事长审批,由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并与之签约的专业机构按照协议规定进行投资,并定期将投资收益情况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捐赠者对捐赠资金投资运作有要求的,其要求应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和基金会投资运作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报销的发票必须真实、合法,并按规定开具,发票付款方全称为“河南省河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十八条 报销审批程序依照第二、三、四、五章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河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2021年3月24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河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河南省河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的投资,努力实现基金会资金的保值增值。为确保基金会投资工作的规范化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法性原则。基金会投资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运作秩序,与合法金融机构合作。
第三条 安全性原则。基金会投资必须充分考虑政策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因素,尽力规避风险,避免损失。
第四条 有效性原则。基金会投资以获取收益为目标,追求效益,在保值增值的基础,力求收益最大化。
第五条 流动性原则。基金会的投资活动应确保资金的流动性,不得影响公益支出的实现。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运作期间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捐赠者对于捐赠款项投资有明确要求的,应按照捐赠者要求开展投资活动。
第六条 基金会投资工作应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单位及河南农业大学财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起草年度投资计划及方案,投资理财项目的资料搜集、整理及会议召集工作,具体执行理事会决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定期汇报项目进展等。
第八条 理事会负责审议投资计划、投资方案并形成会议纪要,为确保投资工作的实时性和可操作性,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投资决策,可采取通讯会议的形式执行。
第十条 基金会投资活动仅限于境内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银行理财产品、货币基金、债券及债券基金、股权等金融产品。
第十一条 基金会的资金不得投向股票、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或财产担保。
第十二条 基金会的投资可通过银行、信托、保险、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及国务院批准的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进行。
第十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搜集整理投资项目的相关信息、分析项目预期收益,提出项目投资方案,提交理事会讨论。
第十四条 理事会通过实地考察等方式,深入了解投资项目,系统分析政策、信用、法律、财务等风险,必要时请会计事务所和法律事务中心进行调查,并出示财务报告和法律意见,筛选投资项目并提出投资建议,并形成投资决议。
第十五条 通过银行购买的保本型或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必须经理事会决策,理事长签字审批方可进行投资操作。
第十六条 投资活动的合作机构应选择信誉良好的国有、大中型金融机构合作,规避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尽量选择多种投资项目进行组合,分散项目的违约风险;投向单一项目的资金最高不超过 2000万元。
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中高级风险及以上的投资比例,股权类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基金会净资产的10%。
第十八条 基金会上级主管部门、监事会等机构有权对投资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河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2021年3月24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南省河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保障财务运行的科学与规范,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合理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健全基金会预算管理体制,保证基金会各项事业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河南省河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规定,结合基金会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预算是指基金会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具有调配和监督基金会各种经济活动的严肃性和强制力。预算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条 基金会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筹措资金增加收入;科学合理地安排基金会年度预算;监督预算的执行;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办法和制度等。
第四条 基金会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条 基金会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万元为计算单位。
第六条 基金会根据基金会的任务和目标编制年度收支预算,规范项目预算的申报、执行、归档等流程。
第七条 基金会理事会是基金会预算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并批准年度预算方案、重大预算调整方案、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监督预算执行。
第八条 基金会财务预算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基金会编制年度收支预算的总原则:科学合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第十条 基金会的一切收支都要纳入预算,统一核算,集中管理,不得长期挂账,不得“坐收坐支”,更不得形成“账外资金”和“小金库”。
第十一条 基金会须编制年度收入预算,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
收入预算是指预算年度内基金会通过募集和运作获得的收入计划,收入预算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合理预测制定。
基金会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基金会须编制年度支出预算,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支出预算是指预算年度内基金会用于公益活动和筹资管理的支出计划,包括公益支出计划、费用支出计划。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筹资费用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计划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筹资费用支出和其他费用支出。
第十三条 基金会的预算编制程序:
确定目标。基金会秘书处根据基金会发展战略和预算期业务形势的初步预测,在决策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基金会财务预算目标,确定财务预算编制的政策,并下达各部门;
编制上报。各部门按照下达的财务预算目标和政策,结合自身特点以及预测的执行条件,提出详细的本部门财务预算方案上报财务部;
审查平衡。财务部对各部门上报的财务预算方案进行审查、汇总,提出综合平衡的建议。在审查、平衡过程中,秘书处应当进行充分协调,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初步调整的意见,并反馈给各有关部门予以修正;
审议批准。基金会财务部在各部门修正调整的基础上,编制出基金会财务预算方案,报各部门讨论。对于不符合基金会发展战略或者财务预算目标的事项,秘书处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进一步修订、调整。在讨论、调整的基础上,财务部正式编制基金会年度财务预算草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五)下达执行。秘书处对理事会审议批准的年度总预算,逐级下达各部门执行。
第十四条 基金会必须强化预算观念,强调计划性,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增强预算的严肃性。基金会预算经批准后,除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需要通过预算调整程序核准新的预算外,一般不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 收入预算是基金会事业的经济基础,应采取有效措施将预算收入按时限、按规定要求及时、足额收纳入账。
第十六条 基金会要严格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手续,认真审核支出内容,确保每一笔支出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十七条 单个项目调整金额在10万元(含)以内,需要经秘书长、监事、理事长共同审批;单个项目调整金额在10万元以上,需经理事会研究批准。
第十八条 基金会应当建立定期财务报告制度,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和现金流量情况。
第十九条 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规编制年度财务报告。财务报告的编制要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二十条 基金会年度财务报告完成后,须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后上报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年度财务进行审计,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财务报告,建立定期财务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河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2021年3月24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南省河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下简称“基金会”)会计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部负责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三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四条 基金会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财务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指定专人保管会计档案,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五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基金会会计档案定期保管期限一般为30年,详见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一)会计凭证类保管30年。
(二)会计账簿类保管30年。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存30年。
(三)财务会计报告类保管30年。其中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等永久保存。
(四)其他会计资料类保管30年。其中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第六条 基金会档案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七条 基金会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财务部提出销毁意见,经理事会批准后,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基金会理事长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由办公室、财务部共同派员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字,并将监销情况报告基金会理事长。
第八条 基金会会计电子文档资料和财务软件程序等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基金会已经立卷归档的会计档案,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封或抽换。确需拆封重新整理的须报经基金会财务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 基金会财务部应设立会计档案查阅登记簿,记载查阅的时间、目的、查阅的内容及查阅人等。外单位查阅档案,需要正式介绍信,经理事长批准后方可查阅。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十一条 基金会财务部应当指定会计档案保管人,明确会计档案保管责任。
第十二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保管人要对会计档案的完整性、立卷的及时性负责。
第十三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保管人要妥善保管好会计档案,要做好防盗、防霉、防潮、防鼠、防蛀等工作,对电算化档案的磁盘、光盘,还要防磁、防折,对由于以上原因而造成会计档案毁损的,要追究保管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使用人和查阅人应遵守档案查阅登记制度。损坏、丢失会计档案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对擅自涂改、拆封、抽换会计档案的人员,要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对故意销毁会计档案的人员,提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河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2021年3月24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河南省河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河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关联交易,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关联交易应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规定,符合合规、诚信和公允的原则;
(二)关联交易原则上不得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三)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理事,在理事会上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第三条 基金会关联方包括: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理事主要来源单位、被投资方、其他与本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担保、提供资金(捐赠、贷款或股权投资)、租赁、代理、研究与开发项目转移、许可协议、代表基金会或由基金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第五条 基金会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包括: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向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第六条 基金会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基金会与关联方达成的关联交易由理事会审批。
第七条 基金会关联方在基金会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第八条 在基金会全职工作的理事长、秘书长的薪酬福利和不授薪理事、监事受邀参加基金会会议和活动所产生的费用,皆不属于关联交易。
第九条 基金会关联方向基金会捐赠现金、实物、劳务、专利、无形资产等,并不要求基金会支付回报的行为不属于关联交易。
第十条 基金会所有关联交易信息都需要进行年度信息公开。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河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2021年3月24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南省河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资产管理行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非现金类资产管理,促进基金会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河南省河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内容,结合本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募集、接受、购买、使用、管理各项固定资产;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符合章程规定的公益活动,提高固定资产的使固定使用效率;保证基金会固定资产安全,防止其流失。
第三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加强固定资产全过程管理,规范固定资产接收、购买、领用、保管、转移、捐赠和报废报损等行为;定期盘点存量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和存续情况进行确认;如实反映基金会固定资产状况,对基金会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四条 基金会的固定资产,是指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或出租而持有的,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或者单价小于1000但批量价值大于等于3万元,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
第五条 接收捐赠和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必须及时入账。入账时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同时办理固定资产管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 固定资产分为七类:房屋和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交通工具、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第七条 项目执行单位采购固定资产前必须得到基金会秘书处确认,明确固定资产管理方式后方可采购,否则不予报销。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报销应凭购置发票、合同(如有)和“河南省河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固定资产登记表”办理报销手续。专项采购用于捐赠的固定资产,凭捐赠固定资产的捐赠协议、接收证明收据等材料,不在教育发展基金会登记固定资产。
第九条 固定资产购置必须按河南农业大学有关固定资产购置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执行。
第十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的验收要有2人或以上人员参加,认真核对数量、规格、型号,并进行试用,确保与采购合同一致。验收无误后由验收人员填写验收单,如由项目执行单位验收的,验收单还须加盖项目执行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同一批固定资产,不得拆分报销。
第十二条 基金会的固定资产,可以采用基金会登记管理或向外捐赠的处理方式。由基金会登记管理的固定资产,作为基金会固定资产核算,不需要基金登记管理便向外捐赠的固定资产可纳入业务费用。
第十三条 基金会配备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对基金会名下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基金会管理的固定资产由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管理,定期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做到账、物相符。
基金会登记管理的固定资产包括:基金会募集的捐赠物资中的固定资产、基金会管理费用采购的固定资产、捐赠协议中约定由基金会管理的资产及其形成的固定资产、定向捐赠执行过程中形成的非专用固定资产、其他基金会秘书处同意纳入基金会项目管理的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 以下的固定资产由基金会向受益单位捐赠,签订捐赠协议,作为支出处理,不由基金会管理:
(一)专用设备,特别是科研实验等设备;
(二)捐赠协议中明确约定需要向外捐赠的资产;
(三)基金会不具备管理能力的设备、设施等,如雕像、户外设备等;
第十五条 基金会向外捐赠的固定资产应与受赠方签署捐赠协议,约定权责,要求受赠方提供有单位公章的捐赠资产接受证明或者捐赠收据,以及验收合格报告。向河南农业大学捐赠的固定资产由学校开具捐赠收据。
第十六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基金会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者历史价值并作为长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作为文物文化资产核算,不计提折旧。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因技术落后、已过使用年限、折旧残值为零等达到正常报废条件后,领用或者管理单位的资产管理员需向基金会秘书处登记申请,由基金会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安排统一报废。
第十九条 因项目结束、项目执行单位被调整、项目负责人离开河南农业大学等原因,固定资产无法在原领用单位继续管理,应当交回基金会或者办理转交到其他单位的领用手续,如因未交回或者未办理转交领用手续而造成固定资产遗失或者损坏的,赔偿责任由原领用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其他低额易耗资产的管理比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河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2021年3月24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无形资产和存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南省河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无形资产和存货的管理行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非现金类资产管理,促进基金会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河南省河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内容,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无形资产为本基金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计算机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商誉等。
第三条 无形资产的确认与计量。
(一)基金会外购的无形资产及通过接受捐赠、调拨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界定为本基金会所有的无形资产,所有权均属本基金会。
(二)无形资产计价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本基金会按购入方式采取以下计价方法。
1.购入无形资产,应以实际支出的总价款作为入账价值,包括价款、律师费、评估费等支出;
2.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按捐赠方提供的有关凭据金额或评估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3.无形资产在确认后发生的支出,不再增加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
第四条 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一)无形资产使用部门负责无形资产日常管理,报告无形资产日常使用情况。
(二)财务部按照财务管理办法要求,设置无形资产账簿(总分类、分户明细账),财务人员须定期对账,确保账账、账实相符,并按照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无形资产的摊销。
第五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
无形资产不能继续使用时,由使用部门提出处置申请,会同财务部门进行分析研究,并报基金会秘书处批准。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存货包括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或捐赠的,或者为了出售或捐赠仍处在业务活动过程,或者在业务活动、提供服务或日常管理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商品等。
第七条 本基金会存货等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实际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购入的存货,按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以及其他费用,作为实际成本;
(二)从受赠资产转入的存货,应按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三)捐赠的存货,捐赠人不能提供凭据的,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价值的证明作为入账依据;捐赠人提供的凭据证明与存货价值相差较大的,以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第八条 存货入库前必须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填写“入库单”;存货出库时,管理人员要仔细清点出库数量,填写“出库单”;入(出)库单一式二联,记账联交财务筹资部留存,存根联由保管人员所在部门留存。
本基金会发出的存货按个别计价法计价。
第九条 本基金会存货每年定期盘点一次。
(一)对于存货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过时、变质、毁损等报废的,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经理事会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其中,盘盈的存货,应当冲减当期管理费用;盘亏以及过时、变质、毁损等报废的存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应当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二)对于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获得批准的,应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做出说明;如若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第十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河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2021年3月24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河南省河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票据的管理,规范票据使用,维护基金会财经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票据主要指接收捐赠或接受服务时,开具、收取的收款凭证,票据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财政部规定。
第三条 财务部负责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票据购领证,在办完税务登记、票据购领证后,向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局申请领购公益性捐赠票据。
第四条 开具票据的种类:接收的各类用于公益事业的社会捐赠,收款方(河南省河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票据。
第五条 基金会票据管理:
基金会票据严格按照财政部颁布的相关法规规章和制度执行;健全票据内部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票据的领购、使用、作废、结存以及接受捐赠和捐赠收入使用情况。
(一)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票据是捐赠人对基金会进行捐赠的有效凭证;
(二)基金会在实际收到款项后据实开具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作留存备查,并备注说明;接收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完成受赠财产接收程序后,方能确认收入并开具票据;
(三)基金会应当按票据号段顺序使用票据,填写票据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四)票据的领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捐赠票据,票据不得互相串用;
(五)票据的使用、登记与保管接受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公益性捐赠票据的适用范围:
(一)基金会接受用于其业务范围内的公益事业捐赠,开具票据;
(二)下列行为,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1.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2.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
3.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4.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
5.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
6.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第三方的;
7.非现金捐赠,且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
8.交换交易收入;
9.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严禁转借、转让、代开、买卖、涂改、毁损、串用票据和超出规定项目、范围、标准使用票据。
第八条 领购票据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号码错误、毁损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及时交回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处理。
第九条 遗失票据,应及时在区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将遗失票据名称、数量、号段、遗失原因及媒体声明资料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妥善保管已开具的票据存根。
第十一条 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的捐票据,应登记造册,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销毁。
第十二条 基金会撤销、改组、合并,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时,应对已使用的票据存根及尚未使用的票据登记造册,并交送同级财政部门统一核销、过户或销毁。
第十三条 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河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2021年3月24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南省河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河南省河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基金会所拥有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基金会施行无现金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规定基金会对货币资金管理的责任和银行存款的管理等管理规定。
第四条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对基金会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五条 基金会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六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核算等工作。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七条 基金会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第八条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九条 银行存款的清查采用账目核对法。主要清查在开户银行各种存款账面余额与基金会账面余额是否相符。银行存款采用每月末核对一次的方法进行。
第十条 对于银行存款的清查,应根据银行存款的对账单、存款的种类和货币的种类逐一查对核实。
第十一条 基金会银行账户的开立必须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并得到严格控制,确保账户设置的合理性。不得出借、出租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如有未达账项,需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
第十三条 使用网银的计算机必须专人管理,专机专用。密钥保管及使用明确到具体使用人,不得随意借给他人使用。
第十四条 票据是指基金会尚未签发生效的各开户银行的支票、电汇凭证、银行汇票申请书等以及收到的各类有效支票、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等。
第十五条 基金会的各类空白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结算凭证,由出纳在保险柜中保管,避免无关人员接触。
第十六条 财务部严禁签发不填收款单位和金额的支票,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第十七条 票据的签发:业务经办人持审批手续完整的报账凭证,交会计人员,开具相应票据,如需开具支票的,须填明开票日期、收款人名称、金额、用途并签章,业务经办人须办理签收手续。
第十八条 票据填制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防止涂改。
第十九条 不准无理拒付,不准套现,不准将票据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
第二十条 财务部在收到各类银行票据时应认真审查,检查票据填制的要素是否齐全、日期是否准确、金额大小写是否相符、签章是否清晰,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严禁一人保管所有预留印鉴。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货币资金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业务不相容、混岗的现象;(2)货币资金支出授权批准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授权批准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3)财务印章保管情况,重点检查财务印章是否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4)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河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2021年3月24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财务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科学、有序地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完整、准确、及时地为河南省河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的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保证对外公开财务会计报告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内部编制财务报告时,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五条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不符合基本会计假设的说明;
2.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变更原因及其对财务状况和捐赠情况的影响;
3.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4.重大投资活动;
5.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基金会财务状况和运营成果的下列情况给予说明:
第七条 财务会计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任意取舍。
第八条 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对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事项做出真实、完整、清楚的说明。
第九条 财务部人员通过人工分析和计算机信息系统检查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重点检验以下项目:
第十条 基金会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当依次编订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组织名称、组织登记证号、地址、报表所属年度,由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十一条 以单一项目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部负责按会计制度核算并编制,报理事长审阅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必须纳入财务报告的内容,由理事会批准后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财务部应结合项目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映给理事长和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十三条 基金会终止运营时,按照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进行结账,并编制财务报告;清算期间,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清算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河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2021年3月24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省河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强化财务监督,依据《河南省河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河南省河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等的监督。
第三条 预算管理监督:基金会每年按时编制财务预算方案,财务预算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基金会财务部通过财务系统控制监督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分析项目预算执行进度,针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将年度预算执行结果向理事会报告。
第四条 收入管理监督:基金会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确认收入。收入必须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基金会根据各项收入用途严格划分为限定性捐赠收入和非限定性捐赠收入,各项收入全额进入基金会基本账户,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由财务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捐赠方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五条 支出管理监督: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资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范围及时间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捐赠协议未明确使用方式、范围及时间的捐赠,采取项目申报制进行管理。对已经过理事会审批予以立项的捐赠项目所需的捐赠款项,由项目负责人、基金会理事长审批后,基金会财务部方可予以财务报销。
基金会成本费用支出须严格执行财经分级审批制度,财务部要认真审查每笔费用的开支是否真实、合法、合规。不得伪造、变造借款报销凭证,虚列支出等。
第六条 资产管理监督:基金会应对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查询、监督,以便准确、完整、及时地掌握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捐赠人的监督。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基金会业务范围和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基金会的财产及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七条 限定性及非限定性捐赠收支均由监事监督以保证分别严格按照捐赠协议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申请书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基金会按照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必须进行年度审计,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理事长离任和理事换届,必须通过财务审计。
第九条 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和捐赠人的查询、监督。
第十条 监事对于基金会的预算、收入、支出和资产管理情况有权进行监督,监事监督基金会财务分为日常检查和年度检查,监事将监督检查情况书面向理事会进行汇报。
第十一条 基金会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账务进行审计,并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基金会的财务报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河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2021年3月24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采购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河南省河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基金会及河南农业大学的合法权益,完善内控制度,促进廉政建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河南省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等有关规定,并参照《河南农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等学校文件,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基金会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所有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
第三条 基金会采购资金来源分为基金会办公经费采购和捐赠项目资金采购。
第四条 基金会办公经费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内的,可以自行择优采购;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采取询价采购方式,报销时需递交三家以上供应商的比价报告或者单一来源采购的情况说明;金额超过20万元(含)的,必须公开招标采购,公开招标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执行。
第五条 捐赠项目资金采购分为基金会自行采购和依捐赠人、基金会与受赠人三方达成协议由作为项目执行单位的受赠人采购。
(一)基金会自行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内的,可以自行择优采购;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采取询价采购方式,报销时需递交三家以上供应商的比价报告或者单一来源采购的情况说明;金额超过20万元(含)的,必须公开招标采购,公开招标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执行。如形成固定资产的,由基金会将固定资产转至河南农业大学,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二)捐赠人、基金会与受赠人三方达成协议由作为项目执行单位的受赠人采购。因河南农业大学或河南农业大学的校内二级单位是受赠人,采购将按照河南农业大学有关文件执行。采购的货物、工程及服务最终验收后,如形成固定资产的,将纳入河南农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 捐赠项目执行单位应按照内部“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议事规则细化分散采购预算、决策、信息公开、验收等管理流程,在尊重捐赠方意愿的前提下规范采购,实现捐赠资金使用的规范、合理、高效。
第七条 捐赠项目执行单位应保存询价(或比价)的过程资料,这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服务(供应)商的基本资料、服务内容或物资的品质要求、报价资料、决策过程资料等。
第八条 禁止捐赠项目执行单位在年度内,将一个项目下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工程、货物、服务项目,以化整为零方式多次采购。
第九条 捐赠项目执行单位应及时公布采购项目预算、采购方式、采购结果等各项采购信息,实现公开透明。
第十条 捐赠项目执行单位应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完善验收方式,落实履约验收责任,确保采购质量。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河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2021年3月24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河南省河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接受社会物资捐赠管理办法
为规范河南省河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接受社会物资捐赠活动,保护捐赠者、受赠者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公益事业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河南省河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河南省河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捐赠物资是指有捐赠意愿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基金会捐赠其有权处置且合法的实物形式资产。
第二条 基金会接受物资捐赠时,应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性质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接受物资捐赠时,应本着符合河南农业大学建设发展需要,便于使用,便于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基金会在接受捐赠时应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写明捐赠物资的种类、质量、数量、价值、交付时间、用途、使用部门以及有效使用年限等内容。
第五条 基金会接受物资捐赠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一)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表明的金额与受赠物资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受赠物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实际成本。
(二)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物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三)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六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一)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二)如果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应当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七条 捐赠物资的所有权因捐赠交付而转移至本基金会;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由捐赠人和本基金会共同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捐赠物资验收时,由捐赠方直接将捐赠物资运抵受益使用方,基金会、捐赠方各委派一人以上到现场验收捐赠物资的数量和质量,并办理验收手续,填写物资捐赠验收单。验收完毕后,才能开具捐赠票据。
第九条 基金会受赠物资的使用应尊重捐赠方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物资挪作他用。
第十条 捐赠物资的管理应遵循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一条 基金会对捐赠物资的接受及分配、使用情况按照民政部门规定的统计标准进行统计,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河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2021年3月24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捐赠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河南省河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捐赠项目财务管理,确保基金会和捐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河南省河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和《河南省河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基金会账户的货币资金捐赠项目。
第三条 基金会对各类货币资金捐赠收入按照其用途是否存在限定,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
第四条 基金会对限定性收入作为限定性捐赠项目管理,在基金会财务立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基金会对非限定性收入作为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管理,纳入基金会的综合预算,统一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的限定性捐赠项目分为不留本捐赠项目和留本捐赠项目。
(一)不留本捐赠项目:凡可动用项目本金的定期或不定期捐赠项目属于不留本捐赠项目。
(二)留本捐赠项目:凡不动用项目本金而只动用捐赠项目利息或其他收益的捐赠项目属于留本捐赠项目。
第七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的设立。
一、根据捐赠方意愿,基金会项目部协助捐赠人、受赠人论证、策划捐赠项目,并协助起草《捐赠协议》。
二、基金会项目部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受赠人制定该项目的《项目立项书及预算》。
第八条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设立。
一、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受益对象为符合《河南省河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资金投向的单位和个人。
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按照《非限定性捐赠资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各捐赠项目的管理和使用实行项目管理制,基金会对其使用行使监督权利。学校及各二级单位设立的各类捐赠项目在基金会单独建账,按照捐赠项目类别和项目执行单位分立账户,按项目独立进行会计核算(收付款项、开具票据、日常报销、编制报表等),并接受基金会业务主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审计机关的年度检查和审计。
一、由基金会独立执行的捐赠项目,在使用时由基金会财务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一)由基金会直接执行的捐赠项目,在使用时由基金会财务部进行会计核算。
(二)基金会资助河南农业大学各二级单位的捐赠项目采取以下办法进行管理和使用:
1.各受赠人(各二级单位)在使用捐赠项目资金时,需严格按照项目资金预算执行,在对应的捐赠项目号下进行会计核算。
2. 各受赠人(各二级单位)根据捐赠协议中约定的项目执行期限及用途使用资金。
二、基金会资助河南农业大学建设发展的捐赠项目,在使用时按项目进度将捐赠款划转至学校财务处进行使用。依捐赠人、基金会与学校三方达成的项目执行协议,学校对该笔捐赠款按工程进度专款专用。
第十条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采取项目申报制进行管理,对已经审批予以立项的捐赠项目按照限定性基金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捐赠项目资金的审批按以下办法执行:
按照其捐赠协议、项目立项书及预算执行,在使用时填写《河南省河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资金划拨审批表》,单笔支出金额在5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核签批,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的,理事长审批;单笔支出金额在100万以上的,由理事会研究同意后,理事长审批。
第十二条 基金会财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向主管部门、捐赠人、基金会秘书处及项目执行单位提供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表(包括收入、支出、结余)以及简要文字说明。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河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2021年3月24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河南省河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相关规定,依据公平合理、按劳分配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河南省河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均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包括:
(一)职务工资:根据担任职务高低、岗位责任繁简轻重、工作条件和本人的学历、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等综合资历确定。
(二)绩效工资:根据基金会目标实现情况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表现所给予的报酬。
第四条 下列款项由基金会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一)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其他必要的款项。
第五条 工资发放
(一)工资的发放以月为计算单位;
(二)职务工资、工龄补贴、绩效工资于次月10日前发放;
第六条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关政策和当地工资增长水平,秘书长可以对工资标准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后进行调整。
第七条 工资标准:基金会人员由河南农业大学委派和基金会直接聘用两类组成。
(一)基金会秘书长、部长等由河南农业大学委派的人员,由河南农业大学负责工资发放,薪酬管理按照河南农业大学薪酬管理体系执行。
(二)由基金会直接聘用的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制度,由相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受聘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书,并代发工资、代缴社保公积金等。
(三)试用期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按同职位人员工资的80%发放薪酬。
第八条 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1号)的规定,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保险统筹。
第九条 基金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按照标准发放加班补贴。专职人员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按照25元/小时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按照75元/小时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第十条 基金会可向兼职人员发放补贴。兼职人员的补贴标准,由秘书长根据其兼任岗位的责任繁简轻重、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等综合资历确定。补贴起薪基数为300元/月,一般不超过3500元/月。
第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修订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2021年3月24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员工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河南省河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工作人员专业化、职业化和年轻化发展,吸引优秀中青年加入基金会,形成基金会可持续发展态势。在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基础上,为进一步提高全体员工作效率,严明纪律,奖惩分明,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基金会全体在职员工。
第三条 基金会实行员工考核制度。考核为学年度考核,考核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对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出勤率、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队精神等。考核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15%)四个等级。
第四条 对基金会员工的奖惩实行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五条 基金会设立如下奖励方法,酌情使用。
(一)通告表扬;
(二)奖金奖励;
(三)晋升提级。
第六条 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通告表扬:
(一)品德端正,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的;
(二)维护基金会利益,为基金会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的;
(三)一贯任劳任怨,为基金会发展着想,足已为其他员工楷模的;
(四)对本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获得社会好评的,经部门负责人提名的。
第七条 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奖金奖励:
(一)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工作勤勉,事迹突出的;
(二)遵守各项纪律,节俭费用,努力募捐,事迹突出的;
(三)向基金会提出合理化建议,并为基金会采纳的;
(四)对基金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获得上级主管部门褒奖的,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名的。
第八条 以上所列表现突出的员工,经基金会秘书长确认为符合晋级条件的,应予以晋级奖励。
第九条 奖励程序:经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所处部门负责人提名,经秘书长确认,基金会网站予以公示公布。
第十条 基金会设立如下处罚方法,酌情使用: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级;
(四)辞退。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的员工给予警告处分:
(一)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聊天、嬉戏或做与本职工作无关事情的;
(二)因过失以致发生工作错误、浪费公物情节轻微的;
(三)无故不参加本会例行会议、业务培训,不服从主管领导指挥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的员工给予记过处分:
(一)因疏忽大意导致基金会财产、捐赠或资助物资遭受损失、损坏或伤及他人的;
(二)以公益名义进行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利益的;
(三)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的员工给予降级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基金会规章制度,造基金会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造谣滋事、散播谣言、拒绝听从主管领导意见,导致基金会蒙受重大不利事件的;
(三)违反基金会与项目伙伴协议约定,泄漏保密条款信息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的员工给予辞退处分:
(一)受聘时虚报资料,使本基金会误信而遭受损害的;偷窃同事或公有财物、蓄意损坏他人或本会财物的;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情节严重的;对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行为、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罚的。
(二)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基金会资材,损公肥私,向项目合作方索取介绍费(回扣)的;工作不尽责、损坏办公设备设施、车辆等,造成本会经济损失的;经常违反本会规章制度、无正当理由累计旷工五日的。
(三)故意泄漏基金会协议约定须保密事项,致使基金会蒙受损害的;有意无意损害基金会声誉或影响的;其他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等滥用职权的;屡教不改,基金会无法再度信任的。
第十五条 员工有以上所列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员工有以上所列行为,造成本会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述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还应按以下规定赔偿基金会损失:
(一)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责任人赔偿10%—50%;
(二)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报秘书长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第十七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理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研究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十八条 调查、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其他处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员工对所受惩罚存有异议,应于处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陈诉理由进行申诉,并以申诉后之核定作为基金会最后决定,当事者不得再存异议。
第二十条 受处分的员工,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基金会(基金会宣布辞退、开除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2021年3月24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